依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要求举办方提前2周向密云区体育局提交申请。严格按照北京市体育局设施管理条例第18条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